为了确定哪一方造成整个程序的 delay, 北鼻今天代我去见了 bank solicitor。 结果和我猜想的一样 - S & P 律师和 bank solicitor 都不愿意承认过失,大家陷入互相指责的局面。 最过份/气煞的是两个律师都说谎!!!他们都说曾提醒过我还 S & P Stamped Duty 的钱,可是我从来没有接过任何一方的 reminder!!!
花那么多钱请他们,最后我还是得相“疯婆子”般天天 follow-up。
Keep Client Posted 不是他们该作的事吗?我纳闷……
S & P 律师和 bank solicitor 都“安慰”说可以延长期限 30 天。
拜托!这我晓得!但谁负责还 penalty?还不是我们!!!
Bank solicitor 说得到轻松:“一天 penalty 不过 RM11+/-,两个星期不到 RM200, 你不就给他咯。”
花钱请律师,花电话费天天 follow-up,无法在指定的时间完成手续,25/12 之前入伙无望,最后律师要你自己赔 penalty…… 天理何在啊?!